黄俊广:
我局在办理杜秀红等人殴打他人一案中,你因涉嫌结伙殴打、伤害受害人茹志胜,经鉴定,茹志胜面部皮肤撕裂伤愈后遗留有皮肤色素沉着评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你不到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害人茹志胜的伤情鉴定意见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提出申辩,七日内你不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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