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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来源:金昌日报 2020-07-09 14:34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直接向金昌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或者金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扫黑除恶办)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以下简称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以及向中共金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金昌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或者市扫黑除恶办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

举报人不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各部门等单位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方式包括:信件举报、通过公布的专门举报网站举报和向有关机关(单位)当面举报。

第四条 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被采用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线索价值、作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具体奖励意见,经金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扫黑除恶办兑现奖金。

举报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采用的,由市纪委、监委根据线索价值、作用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具体奖励意见,经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扫黑除恶办兑现奖金。

第五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举报线索真实具体的;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等其他相关单位掌握的;

(三)正在办理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新的犯罪事实的。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等其他相关单位已经掌握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机关(单位)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对上级已经给予奖励的线索,不再对举报人重复奖励;

(六)举报人不愿意接受奖励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 奖励具体标准:

(一)案件性质一般,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

(二)案件性质较为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一般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2000元;

(三)案件性质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大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3000元;

(四)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大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

(七)对办理中央和省、市督办的大案要案,或者查获大案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10万元;

(八)根据举报线索,打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犯罪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

举报线索涉及几种情形的,不重复、累计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要规范管理使用,向举报人兑付奖金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一般采取非现金方式秘密发放。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昌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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