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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和 汽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金昌日报 2020-05-28 11:41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保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交管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统一安排,金昌市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违法行为

(一)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的。

(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包括后排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重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初次查获予以批评教育,再次查获的登记备案,三次以上查获仍不改正的,予以实名曝光,并通报所属单位。

(二)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代码:120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记2分。

(三)乘坐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代码:30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420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二百元罚款,记2分。

(五)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六)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30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摩托车,必须按照机动车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上道路行驶;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上道路行驶。安全头盔、安全带在关键时刻保护驾乘人员免受致命伤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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