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金昌市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二、年审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9月20日
三、年审地点: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金昌市延安西路20号金昌市残联五楼504室教就科)
联系人:马海梅
联系电话:0935-8215059
四、年审资料:
(一)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也可到市残联504室教就科领取填写。
(二)用人单位2019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必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聘用的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一)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主动向金川区税务局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市残联对于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凭市残联出具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到金川区税务局征收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逾期未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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