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大队长餐饮有限公司(李宏星):
本院受理原告唐伟龙与被告金昌大队长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甘03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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