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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二)

来源:金昌日报 2019-10-30 09:52   https://www.yybnet.net/

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动物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城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

(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养犬证明;

(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第二十条城管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登记时间,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不得饲养犬只。

第二十一条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动物免疫证》到原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外的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携带《动物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未携带或者未办理的,滞留三个月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犬只《动物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城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部门补办。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外出24小时以上不得将犬只单独留在屋内、地下室内和拴在楼道内;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检疫部门,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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