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梅某面试后一直在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工作,但一次车祸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却引发争议。近日记者获悉,金川区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被告提供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等材料,法院依法确认梅某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8月,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开始筹建,杨某负责筹建工作。12月24日,该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正式成立。此前的6月份,梅某经杨某招募填写应聘登记表及薪酬申明,并到设立在兰州的甘肃分公司面试后,一直在杨某的指派下负责办公室工作。9月7日晚,在结束筹备工作组聚会后,杨某与梅某同乘车辆于次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梅某受伤。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梅某与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存在争议,后经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梅某与该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该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认为,从未与梅某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梅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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