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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职务便利侵占侵吞公款 金昌华旭劳务公司原经理王某被判4年

来源:兰州晚报 2012-10-16 14:5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备受金昌市民关注的国有公司公务人员王某贪污、职务侵占罪一案,近日在金昌市中院尘埃落定。法院以贪污罪二审判处上诉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某为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原判认定,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化集团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国有企业。2007年7月24日,金化集团公司出资24万元,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万元成立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旭劳务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就任华旭劳务公司经理,其劳资关系仍在金化集团公司。华旭劳务公司成立后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向金化集团公司派遣,并向金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补贴费,向金化集团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管理费,并通过财务将收取资金套取,设立账外账,由公司出纳方某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保管。截至2008年8月31日,华旭劳务公司账外账资金余额为7万余元。

2008年6月,金化集团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旭劳务公司进行改制,将30万元国有法人股全部转让给华旭劳务公司职工王某、张某某等5人,华旭劳务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国有法人实体。2008年6月18日,金化集团公司与王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但工资福利由金化集团公司支付到2008年8月底。2008年9月25日,华旭劳务公司变更登记为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将账外资金2.5万元给其朋友郭某购房,剩余账外资金4.5万余隐瞒后转入改制后的华旭劳务公司存入账外。华旭劳务公司改制后仍向金化集团公司派遣劳务,继续向金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补贴费,向金化集团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管理费,仍套取资金设立账外账由出纳方某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保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账外资金余额为30万余元(含上述45203.95元)。20l0年2月,王某和方某各分得25万元和10万元,剩余5万余元留公司使用。

综上,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70203.95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现金104796.05元。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5万元,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现金15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不成立。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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