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部分老小区已完成了电梯加装的改造工作记者夏子繁摄济南老楼加装电梯表决就要迎来新变化!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发布,在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新版在一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最受瞩目的就是表决业主的参与比例,明年起,一个单元12户业主,6户同意即可。◎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史尚静
“意见建议27条”被采纳
2017年6月20日,《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颁布实施,济南市在市内5个行政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开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2019年8月,因《办法(试行)》两年有效期到期,对《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发布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尽管如此,依然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采访中,济南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黄安平说,在实施过程中,不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通过建议和提案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为此,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省市关于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济南实际,依法对《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7月中旬,济南市住建局曾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截止到7月22日,共收到社会各界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75条,信件22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采纳或部分采纳了27条意见建议。据介绍,新的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业主可提公积金加装电梯
根据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安全;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原来的“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新版修改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黄安平告诉记者,修改是为了避免将集体土地上依法建成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排斥在外,但前提必须是“依法建成”,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在列。
记者注意到,此次正式发布的加装电梯办法中,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明显的一条变化是,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筹集方式上。原先的筹集方式包括,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投资;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设电梯的资金。而此次则增加了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这也意味着,今后就能实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除此之外,继去年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有市内5个行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南部山区管委会的基础上,增加了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后,此次再次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也纳入其中。对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的平阴县和商河县,可参照执行。
街道办牵头建协商平台
实际上,业主表决规则的调整,不仅是有意愿加装电梯的高层业主的需求,也关乎到低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因增设电梯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矛盾依然存在。因此,办法里也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为了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此次调整的《办法》将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调解功能更加强化。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不过,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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