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支倩倩)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章丘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并合理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
记者了解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到期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有库存烟花爆竹产品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安全处理。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据悉,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原《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章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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