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季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我区煤炭商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法定抽查检验。
依法判定不合格民用散煤4个批次。4个批次的不合格煤炭样品中,2个批次硫分不合格、2个批次挥发分不合格。
对本次抽查检验中发现的经销不合格煤炭商品的2家经营主体,我局已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注:转载本公示时,请将不合格商品的商品名称、被抽检单位、标称生产企业、标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一同刊用。)
附: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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