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5日讯(记者刘雅菲)日前,济南市政府发出《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购买现住房、手续不全公房办证、腾退公有住房等作出详细规定。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区直管公房成套住房和单位自管成套住房,不含长清区和章丘区,市直机关统建住房和1998年年底以后的集资建房及单位购买住房也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中。
购买现住房问题中规定,已办理一、二、三期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尚未办理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的,审批手续一律作废。单套住房已达到或超过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得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
不符合或未按照《通知》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腾退的公有住房,一律不得重新分配并按房改政策出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统一交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变现处理,变现资金纳入市财政公有住房出售专用账户;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统一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变现处理,变现资金纳入区财政公有住房出售专用账户;企业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理;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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