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违反规定者受罚并被“记录在案”▲公示:禁放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6月28日讯(记者 沙文婧)今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法规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该法规草案是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据了解,早在1994年济南市就曾施行过《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一直到2005年才从禁放改为限放。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济南市城区因燃放烟花爆竹致169人被炸伤,引起火灾280起。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噪声,每年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相关报警、投诉都在600起以上。因此,实施全面“禁放”,不仅可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降低公共安全风险,优化生活环境。
哪些区域今后将禁放烟花爆竹,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话题。据了解,草案把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二是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三是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区域之外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处罚问题上,增加了对个人和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条款,拟对个人燃放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草案中还拟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关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法规草案中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禁止场所的边界确定等具体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即日起将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http://www.jnrd.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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