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吊销企业名单见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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