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河县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王志(化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6年,商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另案处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某花园小区15号楼1单元401室,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实际所有人。因上述涉案房屋由被告人王志实际居住,该院向王志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责令王志限期搬离上述涉案房屋。王志拒不搬离,该院因王志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决定对王志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王志仍拒不搬离涉案房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王志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王志家人搬离涉案房屋,民事判决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陈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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