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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济南未检呵护向阳花开

来源:济南日报 2018-06-13 12:04   https://www.yybnet.net/

学生们参观槐荫区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刘晓群 摄)

你知道济南市检察机关在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吗?

当然!济南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全面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

没错!咱们一起来看看,济南市检察机关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事儿吧——典型事例 亲情会见让他“回头”

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王某某伤人案时,了解到王某某来自农村单亲家庭,父亲早年因病去世,家里主要依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境贫困。王某某性格内向、孤僻,不愿与人交流。该案发生后,因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某某的精神压力非常大。为此,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亲情会见程序,安排王某某的母亲到看守所进行会见,母子二人进行了深入交流,王某某的情绪得到了缓解,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一定真诚认罪悔罪,早日改过自新。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积极为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该案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了和谐稳定。

●典型意义

在犯罪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亲情会见制度的应用,对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通过安排亲情会见给予其充分的关爱,促使其认识错误、配合转化,实现了教育、感化、挽

救的目的。

典型事例

考察帮教助他们“重生”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卢某某等7人致人轻伤案时,考虑到7名涉案人员均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和解、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律师、公安机关意见,并进行充分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卢某某等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内,检察机关委托帮教考察基地、青少年社会事务组织进行帮教考察,组织卢某某等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评估分析;定期与卢某某等人谈话、沟通,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给予鼓励、提供指导;定期和家长进行沟通,确保家长的监督考察实质到位。考察期满后,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依法对卢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目前,这7人中有5人考入大学,2人找到了稳定工作,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显著成效。

●典型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长远发展,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不但使他们引以为戒、重新改过,而且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奋发自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典型事例

司法救助修复他们的创伤

2016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严重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王某某父母的身体均严重残疾,妹妹正在上小学,家庭条件异常困难,王某某又面临二次手术,被告人赔偿的医疗费无法满足需要。为此,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帮助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并主动前往其所在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最终为王某某申请到5万元司法救助金。该案判决后,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帮扶,一方面根据王某某的治疗进度,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主动联系王某某所在的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为王某某的家庭成功申请了低保救助,并多次为王某某的妹妹提供学习用品。通过案件办理后的跟踪问效,进一步弥补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创伤,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典型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受到极大伤害,如果事后保护机制不到位,极易造成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难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主动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低保救助,有效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充分展现了济南市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

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这些词你知道多少?

●从业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合适成年人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犯罪记录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恢复性司法

通常的解释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共同解决犯罪问题,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司法活动。

●观护帮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亲情会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四)其他可以安排会见的情形。

●分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并由同一个公诉人出庭。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本报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刘军 张军锋

制图/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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