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孔浩 通讯员 赵荟杰 付洁)近日,滕州市民赵某酒后驾车,拉着明知道自己喝酒了的朋友张某回家,结果出了车祸,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向赵某索要医药费,被赵某拒绝。后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赵某同意赔偿张某元医药费。
滕州市南沙河镇某村的赵某日前驾车到市区与朋友一起饮酒,偶遇朋友张某。后赵某邀请张某搭乘自己的车回家,张某在明知赵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接受了赵某的邀请。后来赵某因酒力发作,头脑不清醒,撞到路边的花池上,致使乘车人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右腿骨折,身体多处擦伤。在住院治疗期间,张某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元。
出院后,张某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问题。但赵某认为他是出于好心,让张某免费搭乘顺风车,并且事故也造成车子损毁,拒绝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而张某认为,根据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找到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赵、张二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并告知:司机酒后驾车属违法,乘客明知仍乘坐也有责任。赵某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明知赵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乘坐,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因乘坐赵某的车辆受伤,可向赵某主张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到酒驾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但仍乘坐,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张某对该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经过司法所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最终,赵某同意赔偿张某元医药费,张某对此表示满意,至此一场因酒驾造成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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