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供暖期即将来临,取暖费等相关问题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为维护全县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商河县物价局向各物业公司、供暖企业及有关单位发放提醒告诫函,要求在收取取暖费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商价字[2014]21号文件标准。居民供热到户价格为2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为26.40元/平方米;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执行17.50元/平方米;自备直排地热井的小区供暖价格执行10元/平方米;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供热价格参照以上价格试运行。以上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是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供热条例》。
三是要求各执收单位和代收单位在收取取暖费时严格按要求做好公示。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捆绑和搭收其它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代收费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商河县物价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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