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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同学同居生子 商河男子起诉离婚获得精神赔偿

来源:山东商报 2014-04-09 04:06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王心舸记者崔艳红)一女子与丈夫感情淡化后,与丈夫的同学在外地同居并生有一子,被丈夫扭送到公安机关。近日,商河县法院调解处理了该起离婚损害赔偿案,该女子赔偿丈夫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还将面临重婚罪的指控。

李某与邢某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2002年8月生育一女。近几年,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感情开始淡化,妻子邢某渐渐与丈夫的同学周某有了婚外情。2012年2月,邢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起诉之前,邢某提取了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万元。当初,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一直没有见面,无和好迹象。邢某与周某的感情却进一步加深。2012年9月,邢某带着与丈夫共同积攒的4万元现金,与周某一起到青岛打工并租房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子,4万元现金也挥霍一空。2014年2月,丈夫李某得知该情况,与几个朋友一起将邢某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邢某与周某均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不久,李某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邢某赔偿其财产及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邢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致使原告李某与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4年4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邢某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婚生女孩随李某生活,邢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邢某当庭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离婚纠纷虽已解决,但邢某还将面临重婚罪的指控。法官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定的赔偿权利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害仅限于其直接财产的减少或损失,不包含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是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恐惧、悲痛、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影响,因此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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