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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翻三轮车三轮车主受伤 货车没有交强险 车主自费赔偿

来源:山东商报 2013-10-29 06:33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纪鹏飞记者崔艳红)一男子驾驶没有按时检验的货车将一辆电动三轮车撞翻,导致三轮车主受伤住院。近日商河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货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也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划分,依法判决货车车主刘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2325.448元,当然这些赔偿都由刘某自己承担。

2013年7月21日10时20分,被告刘某驾驶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河县张坊乡丰盛集村路口时,与顺行左转弯的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同日孙某入住商河中医医院,共住院16天,原告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3529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420.8元、误工费710.4元共计37906.81元。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责任划分比例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该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承担该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刘某的货车虽然未投保交强险,但仍应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孙某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予以赔付。故被告刘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10000元,剩余27906.81元按照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刘某承担22325.448元。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孙某共计3232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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