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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驶过,骑车人摔伤致死 两车未接触,大货车仍有责任

来源:山东商报 2013-08-12 07:49   https://www.yybnet.net/

一机动车紧贴一非机动车急速驶过,非机动车行驶人因受惊摔伤死亡。两车并未接触,又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究竟有无责任?近日,商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由于大货车司机快速超车,导致骑自行车的老汉摔伤,不治而亡,最终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负有次要责任,该赔。通讯员王心舸记者崔艳红2012年10月24日下午2时,张希举(化名)驾驶大货车沿商河县商展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一丁字路口时,忽见一骑自行车的老汉由南向西左转弯来到了商展路中心线北侧。紧急之下,张希举“右打方向盘”迅速躲避,从老汉右侧超过。可是,老汉紧接着摔倒在地。虽经抢救,但老人还是因颅脑损伤严重而走了。交警部门因找不到目击证人,经痕迹鉴定又不能确定两事故车辆的接触部位,故认为该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确定。2012年2月20日,死者张之武的亲属将货车司机张希举以及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张之武的伤亡与货车司机张希举的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1812.5元。

被告张希举认为,其驾驶的车辆与张之武未发生接触,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主审法官王心舸告诉记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至丁字路口时,均应减速慢行。而双方均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在张之武驾自行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尚未靠边行驶的情况下,被告张希举驾驶机动车从其右侧超过,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张之武因心理惊恐而摔伤。因此,被告张希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酌情应赔付原告有关损失的30%。

根据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2013年5月15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5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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