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我局辖区下列卷烟零售户,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法收回,现予以公告,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平阴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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