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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谁之过?

来源:济南日报 2013-09-23 18:58   https://www.yybnet.net/

作者:刘晓群

又是一年新学期,跨入校园的孩子们,牵动着家长们的心。谁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校园中愉快、安全地度过求学时光。然而,记者从部分法院获悉,近年来,学生在校园意外受伤,学校成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而导致校园伤害的诱因,又以同学之间相互打闹、安全设施防护不足较为多见。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除了学校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主体?请看济南市两所基层法院近期受理的部分案件。

上课打闹 铅笔戳眼酿成8级伤残

两名9岁的二年级小学生,上课期间不遵守纪律,互相打闹,导致铅笔戳伤眼睛。学校、家长就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身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张明和王伟都是平阴县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两人的座位前后排紧挨着。今年5月13日上午9点左右,上课铃响后,代课教师张霞走进教室准备上课,坐在前排的张明转头和王伟打闹起来。打闹中,王伟手中的铅笔尖扎到了张明的右眼,张明受伤后趴在桌子上,但是却没有引起代课教师张霞的重视。下课后,班里的同学将张明受伤的情况报告了班主任,班主任赶紧通知了双方父母。张明的父母来到学校后,将张明送往平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伤情严重,随后又转往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明构成8级伤残。事后,张明的父母多次与王伟的父母和学校协商,但就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辩称,张明和王伟在上课后不遵守纪律,进行打闹受伤,学校制定有严格的中小学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并且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张明的受伤有偶然性且系本人不遵守纪律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王伟的父母则称,张明和王伟上课打闹,任课老师看见了却没有管教制止,张明受伤后老师也没有积极处理,延误了张明的治疗,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理应对未成年人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张明和王伟在上课期间打闹,代课教师没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导致张明严重受伤,在张明受伤后也没能及时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学校存在严重过错,对张明的受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明在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和同学打闹,自身也存在部分过错,可适当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危害后果,法院作出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身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就餐路上 追逐摔伤前后住院12天

宋晓和刘强是同村的好朋友,一起在章丘某初级中学上二年级,两个孩子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就希望过平静的日子。没想到,一场事故却打破了这种平静。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第四节课后,宋晓和刘强都跑往学校食堂就餐,宋晓在前,刘强在后,奔跑过程中,刘强将宋晓推倒,导致宋晓受伤,住院12天,前后花去了不少医疗费用。

宋晓住院后,刘强的父母立即赶到医院去看望,同时送去了4000元钱。但是宋晓的父母认为,这些钱根本不够住院期间的费用,而且,两人就读的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宋晓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刘强的家长和两人就读的章丘某初级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对于宋晓家长主张的赔偿数额和鉴定结论,被告学校和刘强的家长都不认可,双方分歧很大。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主审法官积极进行调解。刘强的父母告诉法官,自己的孩子确实推倒了别人家的孩子,他们知道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宋晓父母要求的残疾补助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他们是怎么也想不通:宋晓确实受伤了,但是已经康复,根本构不成伤残,再说,孩子之间追逐受伤,自己的孩子并无恶意,精神损害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他们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学校则认为自己的教育管理没有不当之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为了全面了解情况,主审法官赶在学生午餐时间去学校进行了查证,发现该中学的餐厅只能容纳200多人,而仅仅宋晓和刘强就读的二年级就有300多人,餐厅座位非常紧张,所以孩子们才会在放学后跑向食堂,而且在通往食堂的路上只有一名教师进行看管。宋晓和刘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确实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被告的申请,宋晓的伤残等级和二次手术费用重新进行了鉴定,新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宋晓的伤并不构成伤残,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新的鉴定意见书都表示认可。同时,宋晓的伤情并不严重,依法不需要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抚慰,所以宋晓父母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认可。

学校管理缺位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刘强将宋晓推倒,是侵权行为,应对宋晓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而宋某、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酌情认定应当承担10%的责任。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法官的处理结果,同村生活的两家人也互相谅解了对方。送达判决书时,两家人又和睦如初,两个孩子也依然结伴去上学。根据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学校也增加了就餐位置,加强了对食堂的管理,孩子们再也不用跑着去吃饭了。(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由谁来举证10岁是个“槛”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被侵权孩子的年龄如果在十岁以下,侵权责任法里有明确规定,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是十岁以上的孩子,举证责任就在被侵权一方。

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张兴 栗伟昭 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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