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企业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62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费 17288 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2050 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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