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历城区玲英日用品经营部):
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拟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80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历城)市监食罚告〔202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历城区花园路 26号),逾期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请你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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