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5月26日,记者从杨泉军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诉欢瑞世纪(000892)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经作出投资者胜诉的一审示范性判决。后续案件也将于本月底陆续开庭审理。
独家代理该案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泉军律师介绍:法院在众多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件作为示范性判决案例,经过审理后认为,欢瑞世纪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欢瑞世纪(原名*ST星美、星美联合)的投资者,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无论持有或卖出产生损失,均可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或者自行起诉。
示范性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在事实和法律争议点方面具有共通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性判决案件生效后,已经被示范性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法律,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可以主张直接适用。这不仅缓解了司法诉讼中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也避免了当事人重复举证的麻烦。通过该机制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适法统一,提升案件办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欢瑞世纪遭遇投资者维权一案,起源于2016年的一桩资产重组。欢瑞影视作为重组方,在被收购之前的2013年至2016年间,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等手段,实施财务造假,致使欢瑞世纪置入该“有毒资产”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包含多项虚假的财务数据,财务并表之后的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欢瑞世纪遭遇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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