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请人向检察官送锦旗。
“感谢检察官秉公办案!我们老百姓摊上这样的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灾难,感谢办案检察官为我们的案子做了这么多努力!”5月17日上午,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案件申请人刘女士将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检察官手中,表达感激之情。
刘女士向某投资理财公司进行投资,后投资公司用青岛的一套房产抵顶其对刘女士的欠款并将房产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后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尹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尹某向法院申请查封刘女士名下上述房产,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刘女士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中止对刘女士名下房产的执行。但尹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尹某的诉讼请求,准许对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房产继续查封,再审亦驳回刘女士的再审申请,刘女士的合法房产再次面临被查封的现实。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房产已过户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尹某作为普通债权人无权申请查封该房产,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提抗意见,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民有所居,居稳心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交往中,检察监督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们秉公办案、公正司法,准确查明事实和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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