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成万)2021 年 5 月 17 日 金 花 股 份(600080)因为未依法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引发的投资者维权案件,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投资者一方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泉军律师介绍: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持有至2020年4月29日收盘的投资者,通过微信fazhi315委托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庭前被告方提供证据认为,金花股份股价下跌是因为国家对医疗医药行业出台一系列不利政策造成的,与金花股份的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原告方则认为,该期间国家政策总体利好于该行业,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之后,该行业直接受益并大幅上涨,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级市场上,案涉期间,金花股份最高价10.38元,最低价5.22元,在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存在资金占用之后,股价经过一轮下跌,一度探底3.70元,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被首次公开披露之后,因为股价下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占用的利空释放后金花股份股价逐步回升,现在仍然持有的部分投资者虽然已经盈利,但诉讼中的损失并不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股票,也无论股价涨跌,一律按照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因此,目前已经盈利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参加维权。
据悉,金花股份遭遇投资者维权源于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披露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存单质押余额共计1.7亿元未收回。因控股股东未在一个月内解决,从2020年6月2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6月29日控股股东已经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2021年5月12日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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