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谷青)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并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宾馆、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如果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再次鉴定。对再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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