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27日至3月5日。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含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原则上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复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日期为准。
根据被征地农民是否年满16周岁、是否在校学生、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执行办法。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户籍变更人员补贴资金落实情形。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移交流程。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和批复信息后,应进行书面确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后,按照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在资金划拨方面,征求意见稿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划拨程序进行精简和规范,提出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资金落实个人账户工作。
同时,2011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为征地方案批复时不满60周岁和征地方案批复时已满60周岁两种情形。征地方案批复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批复的次月起,补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新时报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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