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同时,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退休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以上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在医疗补助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其普通门诊诊察费等费用以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的医疗优惠减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其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此外,《实施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以及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新时报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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