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刑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辐纹陆龟,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依法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济南历下法院当庭宣判的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现年35岁的被告人王某发现百度贴吧里有人售卖辐纹陆龟,两人互加微信后,经中间商介绍从广东湛江一网友手中非法购买辐纹陆龟一只,并支付对方7000元。 同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一则出售辐纹陆龟信息,当日一个微信号为“安安”联系称欲购买,双方商定价格为 1.7万元,并约定提货地点。随后“安安”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了该情况,民警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门口将等待交易的被告人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辐纹陆龟一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辐纹陆龟系龟鳖目陆龟科辐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目前,该辐纹陆龟已交由济南动物园收容救护。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辐纹陆龟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辐纹陆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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