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张茜)日前,济南市制定出台《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9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条例》在总则中就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进行了明确,分为四类:一是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二是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是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四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将“制止餐饮浪费”写入法规
《条例》在源头减量篇章中提出,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垃圾减量机制。在生产领域,明确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在流通环节,对包装物的使用标准和要求、包装材料回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在消费环节,对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作出规定,提倡家庭和个人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将“制止餐饮浪费”写入法规,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厨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在分类投放篇章中,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不同场所、区域和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并对其管理职责作出要求;对垃圾分类的颜色标识、分类投放的方法要求等作出规定。
厨余垃圾存放“不得超过16小时”
《条例》在分类收集与运输篇章中,对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在车辆标识要求、垃圾存放时间要求、作业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明确厨余垃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并作出“不得混合收运”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规划编制、计划安排作出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出要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居民赠送蓝色、红色、绿色、灰色等四种颜色的可降解塑料袋,便于居民分类投放。《条例》还规定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全程分类管理。
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出台标志着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进入“有法可依”“强制实施”阶段。市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投放习惯将面临很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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