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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上班途中受伤,怎么赔?

来源:山东商报 2020-11-07 08:47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年2月,李某拼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经认定工伤。经法院委托鉴定,李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司机陈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陈某辩称,两人系同事关系,应李某要求搭载其上班,事故发生属于意外,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和陈某同为钢城区到日照上班的职工,系同事,但两人之前并不认识。陈某在某拼车群中发布驾车上班的消息后,李某联系陈某商定费用。发生事故后次日凌晨,李某将费用通过微信转给陈某,但陈某未收。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遇情况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驾车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义务,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某拼车群基于互帮互助建立,陈某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其搭载李某的行为,即使收取少量费用也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且李某已认定工伤,对李某的损失,陈某承担80%的责任。法院分清责任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除陈某先期垫付的3.7万元,陈某仍需支付11万余元。

法官提醒,有偿拼车行为虽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但因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遭遇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巨大赔偿责任,乘客也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在让同乘人“搭便车”的同时,应时刻注意审慎、安全义务。◎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通讯员高文倩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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