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在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南京秦淮河区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原因搬到济南,居住在市中区。两年前,丈夫又被单位派驻在北京工作,造成两地分居。现在张女士欲起诉离婚,咨询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答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张女士应该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河区法院或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可以用居住证明和暂住证证明。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但对于证明较难开具的情况,则选择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诉讼更为稳妥。 (本报记者杨晨通讯员宋军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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