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侯月)济南中院今天对上诉人宛宝山等8人恶势力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5月起,宛宝山开始担任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黄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其间,宛宝山经常与宛宝国、宛玉峰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成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村霸”恶势力。
2013年5月,《西部时报》工作人员柴某某、宋某某到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欲采访宛宝山,宛宝山遂安排宛宝国、宛玉峰、赵希华、张德吉、李相春对柴某某、宋某某二人进行侮辱谩骂、拳打脚踢。后宛宝国指使被告人张元明、张驰等人驾车将柴、宋二人带至黄山店村的一处办公室内,继续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辱骂、殴打……2012年至2017年,宛宝山、宛宝国、宛玉峰等人还实施多起殴打村民、破坏村民门窗等违法行为。
市中区法院依法对宛宝山、宛宝国、宛玉峰3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同案张驰等其他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宛宝山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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