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交车上的“咸猪手”屡禁不止,更有“恶魔”将“咸猪手”伸向了儿童。近日,历城法院对一起公交车上猥亵儿童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乘坐K75路公交车时,趁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逃离。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生理上的刺激,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历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性侵儿童案件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更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家长、老师应着重培养孩子如何分辨和防范性侵犯罪,以及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如何保护自己。当孩子疑似遭受侵害时,切勿因顾及所谓“面子”而选择隐忍,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让司法机关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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