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公通字[2012]35号文件要求,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或者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公安部驾驶证管理系统自动予以注销等规定情形的,现对下列未收回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告作废。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6月30日
机动车注销未收回牌证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作废。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下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但驾驶人未参加学习,也未接受考试,特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现已达到注销的条件,予以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70周岁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将被注销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已超过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请及时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年满70周岁以上驾驶人员若超过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予以注销驾驶证。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AB驾驶证免予审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现已达到免予审验的条件,无需审验。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于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AB类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现已达到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条件,予以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实习期限延长一年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AB类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和驾驶证存在需要公告、告知事项,现予以告知、公告。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备注:因版面关系只刊登了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其它涉及需要告知、公告的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请登录济南市公安局智慧警务民生平台(jnga.jinan.gov.cn)广而告之栏目查看。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因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已记满12分记录,予以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记分已满十二分及以上,需于十五日内到所在县级车管所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实习期结束三十日内教育考试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实习期已结束,请在本通知后30日内参加教育考试。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已超过审验日期,请及时参加审验。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证将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目前将逾期1年被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证需按时办理周期换证业务,现已超过有效期不足一年,请及时办理周期换证业务,超过换证期限一年以上的,驾驶证将被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注销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以下驾驶证因逾期换证已超过1年,予以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临近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临近使用年限不足1年。特此告知。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连续三个周期未办理车辆检验业务,予以强制注销。特此告知。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逾期检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超过规定的车辆年检日期,请及时进行机动车检验。机动车连续三个周期不参加检验的,将强制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逾期强制报废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目前逾期已被强制报废,请尽快办理注销业务。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逾期转入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外地城市转入济南的机动车已超过办理转入业务的期限,请及时办理转入业务。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客货车临界检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机动车需按规定时间办理车辆年检业务。下列机动车即将达到检验日期,请及时参加检验。机动车连续三个周期不参加年检的,将强制机动车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客货车逾期检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超过规定的车辆年检日期,请及时进行机动车检验。机动车连续三个周期不参加检验的,将强制注销。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客车逾期未报废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限,届时请及时将机动车交于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业务。特此告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连续2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连续2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请及时进行机动车检验。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限不检验的,将强制注销。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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