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王娟 范洪艳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和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并做到“先参保、后开工”。
《通知》明确了按项目参保费用来源和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降低企业税费促进复工复产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全省统一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9‰,与阶段性降费前的2017年全省平均费率相比,总体上下降47%,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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