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前期征集意见后,《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6月12日印发。在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类房屋,明确了五种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形: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或者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房屋装修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健康标准相关要求的。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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