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9日讯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幸福院分类建设,提升规范运营和管理水平。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幸福院分类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幸福院建设标准降低至100平方米,并鼓励利用村集体房产、公共设施用房或长期闲置的村小学校舍、厂房仓库、村民房屋等形式实施改造。
在建设标准方面,明确幸福院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新建房屋应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利用闲置房屋改造为幸福院的建筑应确保房屋安全消除隐患,满足通行空间及通道无障碍要求。
在服务标准方面,意见按照服务功能不同,将幸福院分为基本型、标准型、综合型三类。基本型原则上建筑面积要求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就餐、休闲娱乐、上门巡访等服务功能。标准型原则上建筑面积要求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就餐、休闲娱乐、上门巡访、助洁(为老人洗衣等)、助浴等服务功能。综合型原则上建筑面积要求300平方米以上,除具备标准型服务功能外,还需要具备日托、短托等服务功能。
此外,意见还对建设(改造)补助、运营补助、医养结合项目奖补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对新建幸福院,分别给予8万元、11万元、1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改造闲置房产配置的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改造补助。经评估且达到相应标准的幸福院,2020年度按基本型、标准型、综合型每年发放4万元、5万元、6万元不等的运营补助。对经评估,卫生室与幸福院一体设置或一院配置的幸福院且发挥日常医疗服务功能的,按照相关补助标准的30%予以奖补。 (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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