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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打击“职业放贷人”首案宣判以银行四倍利率出借800万 出借人被判合同无效

来源:山东商报 2020-03-25 09:52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根据“两高两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反复出借、格式合同、利息转移支付等行为认定借贷人为“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打响了全市法院规制“职业放贷人”行为的第一枪。

据了解,贾刚(化名)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出借人(甲方)为贾刚,借款人(乙方)为某公司,借款金额为800万元整,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随后,贾刚通过银行分两笔将800万元汇入某公司指定账户中。某公司在借款收据上盖章确认,并载明:今收到贾刚人民币800万元整。

经审理查明,贾刚与其亲属郑鑫(化名)等共同成立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均为该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并操纵贾刚等人的个人账户向外转款。贾刚向某公司出借的800万元全部为郑鑫当日向其账户所转的款项。贾刚等人向某公司及其他债务人所出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债务人资金短拆及过桥使用,并由此获利。某公司称实际借款利息为日息二分至三分,利息向指定的郑鑫及其他账户支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卉法官发现,郑鑫、贾刚等人涉及借贷纠纷案件10余件均发生在同一时期,涉案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根据贾刚的庭审陈述,其与郑鑫既是近亲属,亦是对外出借款项的关联人。结合贾刚的银行流水及郑鑫、贾刚等人的涉诉情况,可以认定贾刚等人系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且其向出借人、保证人提供的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某公司亦辩称贾刚等人要求其将利息支付给第三人,故本院认定贾刚为职业放贷人。贾刚等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借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本案中,贾刚与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贾刚起诉某公司返还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因合同无效丧失合法依据,不予全部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有期间的使用费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保证责任。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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