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高新区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向被害企业某支付有限公司送达了检察建议,双方就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意识进行了座谈交流。
石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企业直接损失达到2000万元,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案涉及银行收单、结算、二次清算等专业金融知识,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新增入刑的情形,属省内首起司法案例。
在批准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后,办案人员及时提前介入,合理有效地引导侦查方向,为案件顺利查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注重依法说理和感化教育,及时督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企业积极赔偿,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座谈会后,高新区检察院收到了该企业送来的“恪尽职守 保驾护航 情系企业 鼎力相助”锦旗(右图)。
案情回顾
2017年,石某控制的凯森公司与某支付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凯森公司为该公司发展POS机商户,该公司按照其发展的商户来结算服务费,凯森公司不得转让、转包。
而在实际工作中,石某伪造授权书,并且违反规定将此业务分包给王某。王某发展了共111家商户,随后,石某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17户商户法人的银行卡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上述商户的结算资金全部存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在结算资金进入石某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石某伙同王某、张某,将资金跨行转入由他们个人控制的19个银行账户中,为商户开展二次清算来赚取差价。
经统计,石某非法经营数额1亿余元,王某非法经营数额8000余万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7000余万元。
2018年9月,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起诉被告人石某、王某、张某。经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7月判决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决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提 醒
广大互联网金融服务类企业在开展业务和发展商户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严格对合作公司资质、实际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避免与无实际经营或者资金存在困难等情况的公司开展合作;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法律规定的收单业务、结算业务的条款着重说明,强调合作公司不得转让、转包,并将违反合同带来的法律责任逐一列明。
对合作公司提供的POS机商户的工商登记资料、个人银行卡信息等情况逐一审核,建议与POS机商户核实其个人情况,必要时可去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对信息,防止合作公司提供虚假的商户资料。
对合作公司对接的资金结算系统实时监控。结算期间,尤其前期要向POS机商户说明结算资金的到账日期,核实到账金额,避免后期结算资金的不可控风险产生。
定期开展员工法律知识讲座。以多种形式为本公司及合作公司员工普及各类法律知识,警示员工远离犯罪和违法行为,同时提升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使用非法手段大量侵吞公共财产是对国家权威的公然蔑视,对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文/图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田卓群郭歆瑜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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