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购房人有关
这些费用拒交
购房佣金;第三方渠道加价;“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
这些费用统一
所交的全部费用纳入总房款;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与开发企业、承销机构有关
禁止打噱头扰乱市场秩序
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不得变相捂盘惜售。
规范委托销售合同明细
明确约定佣金额度、承销方式、承销范围及承销期限等,并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在销售现场明示;
委托销售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
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销行为,12月5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新规,明确要坚决打击查处承销机构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不计入房款费用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暂停网签、中止销售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规范市场】商品房销售佣金应由房企支付
今年国庆假期,济南一购房者在美里湖片区一楼盘相中了一套精装房源,当时在楼盘交了3万元所谓的“定金”,结果开票据的时候,“定金”却成了“服务费”。无独有偶,高新区大汉峪一楼盘,无论是购房人自己去看房,还是中介带去,想买房就得额外交2万元的“电商费”。
近期,济南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承销机构需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或商品房代理销售等业务的房地产经纪资格;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要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住建部门还规定,实行委托销售的房企要与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承销方式、承销范围及承销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在销售现场明示。其中,委托销售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禁打噱头】促销不能打“工抵房”“抵账房”名义
对于承销机构的代理销售行为,济南规定,严禁承销机构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且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也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电话举报】顶风变相收取定金暂停网签中止销售
对于上述明令禁止的行为,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相关企业要在12月10日前组织自查并整改到位,此后仍存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房企、承销机构,将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投诉电话:82595518、6660557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违规投诉电话:历下区86568219、市中区82078683、槐荫区87086067、天桥区86905804、历城区88112892、长清区66589805、高新区8887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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