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的一天,莱芜区某村周氏夫妇正在家里忙活着做晚饭,当妻子拿出从邻村张甲家加工的面条,正要放进锅里时却被丈夫一把拦了下来,丈夫说他发现面条有股“农药味儿”,经过俩人仔细查看,发现面条上有些黄色斑点,还散发着刺鼻的气味儿,与平常加工的面条很不同。第二天,这些面条都被张甲收回了。
不久后,张甲家的槐花上又莫名其妙被人喷了农药。感觉不对的张甲到派出所报了案。经过警方调查,这些食物确实被人“动了手脚”,而喷农药的人不是别人,正是之前卖房子给张甲的邻居——张某。
随着案件的审理,案情也终于厘清。一审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户籍登记1952年出生)及其兄长在多年前将自家三间房屋卖给本村村民张甲,后想从张甲处买回该房屋,被张甲拒绝,张某因此对张甲怀恨在心。
家中食物两次被喷农药,让张甲心生警惕,选择报案调查。
经鉴定,张甲院内晾晒的面条中检出二甲戊灵成分,随后从张某家院内提取的黄色斑迹擦拭物、二甲戊灵农药瓶中检出二甲戊灵成分,均为低毒成分。张甲报案后,张某进入警方视线,随后被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原审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张某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重,认定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本人年龄比户籍年龄大”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张某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为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中,济南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张某所在村原始户口登记认定其年龄,符合年龄认定常规,并无不当,且有证人合理的解释,足以认定。据此,上诉人张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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