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许倩)近日,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办法》提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等。
此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等级标牌应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办法》规定,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同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根据《办法》显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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