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签订的认购书姚女士收到的40万元的服务费收据济南市民姚女士最近遇到一件苦恼的事,她在买房时似乎被“套路”,直到拿到收据之后,她才发现自己莫名被卖房的公司收取了40万元的“天价服务费”,而这笔费用还不能抵扣房款。姚女士认为,卖房公司收取服务费不合理,首先对方并未告知其并非开发商,也未向姚女士事前说明需要收取这项费用。
记者注意到,本月初济南曾发文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其中明确规定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服务费等。毫无疑问,如果姚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涉事卖房公司无疑就是应该被严打的对象。文/图记者施娟
买房被收40万元服务费
今年11月份,济南市民姚女士来到历城区新城香溢华庭售楼处看商铺。姚女士介绍,商铺是新建的,并不是二手的。
来到售楼处后,便有工作人员对她进行了接待。姚女士告诉记者,接待的工作人员很热情,还向她提供办理购房的相关信息资料。当时姚女士以为这就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随后她看中了商铺,便决定交钱。
姚女士表示,交钱之前,这名工作人员告诉她,“有一笔40万元的费用会直接交到公司,不体现在房款的票据上。”但是该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说明这笔钱具体要交到哪个公司的账上,姚女士便以为“交到公司的意思是交给开发商。”姚女士没有多想,也没有多问,“我以为这就是交的房款”。
姚女士告诉记者,她一共缴纳了114万元。交钱后,工作人员给了姚女士一张收据,对方告诉她这是一张服务费的收据。姚女士接过收据一看,收据上写的金额为40万元整。这时,姚女士才知道对方并非开发商。但是更让姚女士意外的是,这40万元竟然是所谓的服务费,“这价格未免太高了。”
根据姚女士提供的收据,记者看到,收据的收款事由写的确实是服务费,且写着“不退”二字。入账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收据上还盖了章,盖章公司名称为: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分公司。
市民质疑收费不合理
姚女士签订了认购书,甲方正是该公司。“我不知道这家公司和开发商是什么合作关系,但是一开始并没有明确告诉我是他们在替开发商卖房子。”
根据姚女士提供的认购书,记者看到,认购书中写明:“交40万抵50万,按时签约99折,贷款98折”。姚女士告诉记者,这是看房时,工作人员说的优惠措施。“不过后来算总价时确实优惠了,单价从一万二变成了八千六百多元。”
认购书中还写道,姚女士的首期支付房款为741820元,剩余房款为74万元。“另外的40万元变成了服务费,不算做房款。”姚女士表示,她认为这样的收费不合理,希望对方能将这笔费用退还。
同样,济南另一位市民薛先生也反映,他也遭遇过同样的事情。2018年8月份,他在市中区白马山世贸原山首府购房,购房时他向开发商缴纳了1万元的服务费,也不能抵扣房屋总款。薛先生表示,“不知道这项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他希望能有个具体说法。
带着疑问,随后记者拨打了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分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但是对方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截至发稿前,记者一直未得到该公司的回应。
记者调查
业内暂无统一收费标准
不少市民在买房时都有过这样缴纳服务费的经历,而买房到底该不该交服务费,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记者询问了几位市民,部分市民认为,可以接受收取服务费,不过价格的高低很关键,而且最好是能有明确标准。购房前,对方应该明确说明,并且给出条例。“应该公开收费,且价格得合理。”
也有的市民认为,不应该收取这项费用。“有的公司钻空子,而且用各种方式‘诱骗’交钱。”而对于姚女士的遭遇,有市民认为,“这样的价格真的太高了,一般也就是一万元左右。”
业内人士称,所谓的房屋中介费就是房屋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用,房产中介费还包括房产咨询费,而房产咨询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总之,咨询不同价格不同,而且并无明确的标准。
一般来说,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不过,中介服务费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业内的习惯自行收取的。
政策关注
济南早就明文禁收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今年12月5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下发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文件中提到,近期,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
文件中明确写到,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同时,承销机构要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还规定,实行委托销售的房企要与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承销方式、承销范围及承销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在销售现场明示。其中,委托销售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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