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本金余额4,000,000.00
利息余额1,622,190.45
保证人
淄博亿百合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国群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竞展实业有限公司、李国强、张海霞
文书案号
( 2015)临商初字第1195 号
根据济南永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张淑华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 2019 年4月 4 日),济南永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享有的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张淑华。济南永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张淑华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淑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淑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永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淑华
联系电话:19906438557
济南永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张淑华
2019 年9月 16 日
单位:人民币元本息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20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18 年3月 20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淑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 /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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