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消防安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根据新调整的《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
请符合《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槐荫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已被定为槐荫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以及将来新成立的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无时间限定),投入使用后,都要依法申报,由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予以调整确定。
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扫下方二维码下载),并填写完善,于9月25日15时前,加盖公章报送区消防救援大队任一地点(1.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槐荫政务服务中心64号消防窗口,咨询、联系电话:0531-87589697孙老师;2.地址:槐荫区张庄路12号三楼大厅,咨询、联系电话:0531-83150901季老师)。
特此通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扫二维码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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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告在舜网、爱济南新闻客户端、新时报新闻客户端、槐荫消防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连续发布五期。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或师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5.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工时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省属、部属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 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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