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规范了加装电梯的过程管理,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要求;蓄意阻挠、破坏合法电梯施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需“自证受影响”条文未予以保留。
单业主单元不在加装电梯范围之列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并进一步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据了解,有的业主买了一个单元的商品住宅,就是单业主单元,虽然是多层住宅,但这个单元实际只有一个产权人,因此“多业主住宅”体现了《办法》的严谨性。
办事处和居委会应积极化解业主纠纷
《办法》对办事处和居委会提出了积极支持配合加装电梯的明确责任,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
第七条进一步说明,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统一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认识。
严重蓄意阻挠破坏者将依法处理
《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业主已签订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蓄意阻挠、破坏施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征求意见稿曾提出,“本单元内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等直接影响的相邻单元、楼幢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应充分协商”,“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反对理由,并提供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加装电梯的单元,多因“一户反对”导致工程搁浅,“自证受影响”的提出让期盼冲破“一户反对”困境的业主格外关注。市住建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所征集意见中反映这一条缺乏可操作性,异议业主很难找到第三方机构认证其受到影响的证明材料,因此最终在审查中删除这一条文。 (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加装电梯还应注意哪些?
(一)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二)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三)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四)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相协调
这几点还需业主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二)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六)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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